20151009

[稅務快訊][營業稅]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取消之誘惑或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近年來雖然全球經濟狀況不好,連帶著台灣產業更是影響更大,除了市場萎縮外,市佔率更是因為中國紅色供應鏈的成形而大受影響,也就是說原本三個食客吃著三碗粥,卻變成六個食客吃著一碗粥,誰都吃不飽。

          嘆息經濟環境不佳之虞,更糟的是,你有很大機會面臨客戶不能如期支付貨款,而原本提供給客戶的折扣優惠就沒有了,也就是原本客戶只要付100元,卻因為遲繳貨款而需要支付105元。當然遲緩付款也是如此。

         你認為多收的錢收下就好了,反正都銷貨完畢而沒事了嗎?那恭喜你,你看到了這篇稅務快訊,趕快補報繳該金額並加計利息繳納,否則您的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稅務代理人再厲害也沒用。

買方延遲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金額,為營業稅之銷售額,應加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果現在才知道此規定,趕緊補報加收之金額並且按日加計利息,就可以免除處罰。
不然,當稅局查獲此事實,就需稅捐稽徵法44條未給予憑證之處罰及營業稅法相關罰則,如52條的一到十倍稅額之罰鍰。



稅務新聞
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如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自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第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惟如銷售貨物遇有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違約金等,則屬銷售貨物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屬買受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則非屬銷售額範圍,免由買受人開立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予乙公司,並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價款及違約條款等,嗣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甲公司遂解除買賣契約,並另收取違約金。甲公司出售房屋後,因乙公司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等,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報繳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977899649885948092?tagCode=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予取得保留憑證之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漏稅得免除處罰,但依需按日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51004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過渡期之新制舊制適用規定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過渡期之適用規定
簡言之,你該適用所得稅中綜合所得稅的房地合一稅新制或是尚可適用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稅呢?
只要你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而分得之房屋,那就應該注意:
  1. 你該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2.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申報所得稅
  3. 不然就需面臨補繳所得稅並且被稅捐主管稽徵機關罰鍰。

20150924

[稅務快訊][營業稅] 三個月繳一次營業稅的營業人,取得之有稅憑證可抵證載稅額10%的營業稅!!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4)年7至9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4年10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4年10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4年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13


更新日期:2015/09/14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6785040171597684705



20150923

[財稅快訊][綜所稅]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簡單說,稅局硬起來了,依稅捐稽徵法 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主要原則,以往所用之藉口:成本資料遺失不明,已漸無法適用。現況下,不要有藉由房地不動產來逃漏稅的心態為上。


[讀書心記] 為什麼的力量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7073

為什麼的力量:找出獨特價值承諾的提問思考術

The Power of Why: Breaking Out In a Competitive Marketplace



作者懷爾門建議,想要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脫穎而出,可以採取下面6個步驟:

  1.探索顧客需求:與死忠顧客面對面訪談,找出顧客最在乎的事情。
  2.找出獨特價值承諾:組成一個團隊,從顧客訪談中創造獨特價值承諾。
  3.形塑實踐承諾的企業文化:讓所有團隊成員做好實現承諾的準備,創造新的企業文化。
  4.秀出特色:引發顧客的好奇心,運用社群媒體讓流失的顧客與潛在顧客主動上門。
  5.採取優勢銷售法:找出顧客購買產品的理由,根據這個需求銷售。
  6.給顧客難忘的服務:提供超越顧客期待的服務,創造死忠顧客。

  只有創造出獨特價值承諾,才可以讓每個上門的顧客都變成死忠顧客,脫離殺價競爭,站穩市場。

20150904

[財稅快訊][營業稅]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出借時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306)



營業稅法第三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20150903

[財稅快訊][贈與稅]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因視同贈與而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因視同贈與而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一般贈與方式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甲君詢問,其於104年3月將名下1筆價值500萬元農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女兒,惟女兒僅支付200萬元,差額300萬元免除支付義務,則該300萬元部分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該所說明,甲君係以買賣方式移轉農地,其本質上為支付價金不足而視同贈與,該免除之債務300萬元與直接贈與財產之性質不同,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故本案視同贈與總額為3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所特別呼籲,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即以贈與而非買賣方式),才有免稅規定之適用,並應注意該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出售或再贈與他人,且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戴淑梅,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5)


更新日期:2015/09/0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