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9

[稅務快訊][營業稅]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取消之誘惑或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近年來雖然全球經濟狀況不好,連帶著台灣產業更是影響更大,除了市場萎縮外,市佔率更是因為中國紅色供應鏈的成形而大受影響,也就是說原本三個食客吃著三碗粥,卻變成六個食客吃著一碗粥,誰都吃不飽。

          嘆息經濟環境不佳之虞,更糟的是,你有很大機會面臨客戶不能如期支付貨款,而原本提供給客戶的折扣優惠就沒有了,也就是原本客戶只要付100元,卻因為遲繳貨款而需要支付105元。當然遲緩付款也是如此。

         你認為多收的錢收下就好了,反正都銷貨完畢而沒事了嗎?那恭喜你,你看到了這篇稅務快訊,趕快補報繳該金額並加計利息繳納,否則您的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稅務代理人再厲害也沒用。

買方延遲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金額,為營業稅之銷售額,應加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果現在才知道此規定,趕緊補報加收之金額並且按日加計利息,就可以免除處罰。
不然,當稅局查獲此事實,就需稅捐稽徵法44條未給予憑證之處罰及營業稅法相關罰則,如52條的一到十倍稅額之罰鍰。



稅務新聞
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如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自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第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惟如銷售貨物遇有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違約金等,則屬銷售貨物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屬買受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則非屬銷售額範圍,免由買受人開立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予乙公司,並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價款及違約條款等,嗣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甲公司遂解除買賣契約,並另收取違約金。甲公司出售房屋後,因乙公司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等,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報繳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977899649885948092?tagCode=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予取得保留憑證之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漏稅得免除處罰,但依需按日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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