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2

經營者承租所在地應向公用事業申請更改使用人

每兩個月要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營業人,應盡快向台電台水等公用事業申請更改抬頭(使用人)!
才能繼續享有營業稅5%進項稅額扣抵。
當然,如果原本登記使用者是自然人(一般民眾),在申請改為法人或行號前,需要想想所增加的水電費是否划算。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6 1 12
台財稅字第 10500706630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 107 7 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 78 9 9 日台財稅第 780276657 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 78 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 10 年為限。
許虞哲
法條內容
29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之收據准予申報扣抵 ( 民國 78 年 09 月 09 日 發布/函頒 )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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