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4

[稅務快訊][營業稅] 三個月繳一次營業稅的營業人,取得之有稅憑證可抵證載稅額10%的營業稅!!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4)年7至9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4年10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4年10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4年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13


更新日期:2015/09/14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6785040171597684705



20150923

[財稅快訊][綜所稅]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簡單說,稅局硬起來了,依稅捐稽徵法 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主要原則,以往所用之藉口:成本資料遺失不明,已漸無法適用。現況下,不要有藉由房地不動產來逃漏稅的心態為上。


[讀書心記] 為什麼的力量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7073

為什麼的力量:找出獨特價值承諾的提問思考術

The Power of Why: Breaking Out In a Competitive Marketplace



作者懷爾門建議,想要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脫穎而出,可以採取下面6個步驟:

  1.探索顧客需求:與死忠顧客面對面訪談,找出顧客最在乎的事情。
  2.找出獨特價值承諾:組成一個團隊,從顧客訪談中創造獨特價值承諾。
  3.形塑實踐承諾的企業文化:讓所有團隊成員做好實現承諾的準備,創造新的企業文化。
  4.秀出特色:引發顧客的好奇心,運用社群媒體讓流失的顧客與潛在顧客主動上門。
  5.採取優勢銷售法:找出顧客購買產品的理由,根據這個需求銷售。
  6.給顧客難忘的服務:提供超越顧客期待的服務,創造死忠顧客。

  只有創造出獨特價值承諾,才可以讓每個上門的顧客都變成死忠顧客,脫離殺價競爭,站穩市場。

20150904

[財稅快訊][營業稅]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出借時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306)



營業稅法第三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20150903

[財稅快訊][贈與稅]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因視同贈與而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因視同贈與而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仍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一般贈與方式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甲君詢問,其於104年3月將名下1筆價值500萬元農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女兒,惟女兒僅支付200萬元,差額300萬元免除支付義務,則該300萬元部分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該所說明,甲君係以買賣方式移轉農地,其本質上為支付價金不足而視同贈與,該免除之債務300萬元與直接贈與財產之性質不同,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故本案視同贈與總額為3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所特別呼籲,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即以贈與而非買賣方式),才有免稅規定之適用,並應注意該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出售或再贈與他人,且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戴淑梅,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5)


更新日期:2015/09/0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