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30

年金要改革,雇主負擔率應調降

未來如何在平衡財政負擔與保障勞工權益下,同時避免雇主的成本轉嫁,間接影響勞動薪資,值得政府深思。
1)現況下(106.1.1起) 勞保普通保險費率為9.5%
以基本薪資來看實際負擔比率
實際負擔比率及金額






※法定成本率=所負擔之保費÷月薪
※法定成本率的總計,本人+雇主 ≠ 1
∵ 勞保、健保、退休新制之雇主負擔率都不一樣

∵ 勞保及健保,政府都負擔10%


2)未來勞保普通保險費率提高到18.5%
        如同經濟日報 105年12月26日年金方案出爐 費率全面提高:未來勞保普通保險費將逐步           調高到18.5%。
        下表僅變動勞保費費率來做計算。







3)現況與未來的比率差異
單純以現況勞保普通費率 9.5%及未來年金改革後達到的18.5%來比較, 本人及雇主合計之負擔負擔比率從0.2139調漲到0.2949,  共調昇8.1%。本文不考慮政府負擔比率。

Q:為什麼要看年金改革後之比率差異?
A:這是企業經營成本上升,雇主恐轉嫁此成本⇒ 壓低工資,或工資凍長。勞工實際負擔還是一樣

目前雇主請一位員工需要的法定成本率為17.88%,勞健保雇主負擔率11.88%+新制退休金6%。
如果以月薪3萬的員工,雇主要為員工提繳 30,300×17.88%=$5,418,也就是雇主請一位月薪3萬的員工所需花費的人力成本為 35,418元。 故嚴格而言,請一個3萬的員工,雇主的法定成本為18.06%,試想員工想實質加薪1,000元尚須增付181元法定成本,那雇主談加薪難度必更高。或是另請低薪菜鳥比較划算?
另可參台灣經濟研究院 助理研究元方俊德「企業的法定勞動成本增加恐不利於員工加薪」一文,該文結論以" 未來如何在平衡財政負擔與保障勞工權益下,同時避免雇主的成本轉嫁,間接影響勞動薪資,值得政府深思。"應能支撐本文論點。

4)新勞基法對加班費影響
試以月薪3萬員工,每月固定四次休息日皆出勤上班八小時,新法下所增加之加班費為 
時薪=30,000÷30÷8=$125,每日工作八小時,一個月共四個休息日
舊法: (1/3 ×2 + 2/3×6) × 125 = 584   ,584×4 = 2,336     
新法:( 4/3 ×2 +5/3×6)  × 125 = 1,584   ,1,584 × 4 = 6,336
▲新舊法差異:每月須多支付加班費$4,000


分離點月薪加班費投保薪資適用級距
105年前30,0002,33632,33633,300
106年後30,0006,33636,336
38,200
▶修法後影響: 加班費增加$4,000,更造成勞健保適用投保級距增加

※假設該行業特性每個休息日都上班8小時,8×4=32。
☆加班費計算可參考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4/3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5/3
5)3*4=△, 
綜合上列條件及分析考量,
如下表,顯示單身且無撫養親屬之員工與雇主應負擔之保費及合計數。






※現況是指,勞保普通保險費率9.5% +就業保險1% 計算所得
※未來是指,年金改革方向下勞保普通保險費費率18.5%+就業保險1%計算所得
雇主多負擔的金額
從106年度起因應勞基法修改後,雇主每月須多支付$764,勞工本人須多付170元。
而如果年金改革純粹只是「繳多、繳長、領少」沒有改變其他因素,尤其是本文欲強調的「調降雇主負擔比率」。
!雇主未來每月須再多支付2,407元,勞工本人須再多付688元。
▶所以依照本文假設(1)單身且無撫養親屬 (2) 每周中,工作日上班8小時並休息日工作8小時 (3)員工月薪3萬元
!!106年度起每月雇主須多付加班費$4,000 + 勞健保退休金多支付764元,共$4,764元
而如果一切制度都不變,依照未來年金改革方向,將再多$2,407。
(而每月基本工資也調漲為$21,009,故適用基本薪資之勞工及雇主也是增加不少)
6)後果
本文不考慮政府負擔比率,純粹以雇主及勞工本人角度為「勞基法新制」及「未來年金改革」這兩構面做計算,從計算結果可發現,單以各法令修法來看,差距不大。但綜合考量將發現,雇主成本106年度起馬上多支付近$5,000元。很恐怖阿!

如果有人說,這樣好阿,讓雇主不敢讓勞工加班而多請一名勞工來減輕工作量,降低失業率,減低過老死。
恩,你贏了!!!
依現況,多請一位月薪三萬之員工,雇主所需多支付之法定成本為$5,400(勞健保雇主負擔$3,600+退休金$1,800)。$5,400>$5,000   光新員工的法定成本就於所增加的加班費及增額法定成本!更何況,還有每月支付給員工的3萬元。
你是老闆,那你要多請一位員工還是繼續加班呢?我的話,繼續加班好了。
就現況下法定成本就那麼高了,當然繼續請員工加班了。
或者,我以後都請基本薪資的員工,大家起薪都從21K開始跳,而未來想加薪,等你的成長率大於20%再來談(法定成本率為18%以上),如果這樣,後果就會變成 「低薪」「加班不加薪」了。

從另外一領域來說,政府要使開公司更容易,但這法定成本率就是這麼高,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耶,開創成本就是這個高耶,
負責人投保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45,800元),沒找會計師諮詢的人就是要用$45,800 投保耶!
光什麼事都不做,就要交給政府七八千,更何況其他稅賦!!
那,你敢開公司創業嗎?
那,你敢跟員工加薪嗎?

糟糕!本文沒有討論到長照2.0,未來雇主也是有負擔比率。

7) 為使就業環境改善,應調降勞保雇主負擔率,健保的平均眷口數負擔比率。
最後,為了不讓勞健保破產,為了讓各位被保險人能領回勞保,年金要改革,但是,雇主負擔比率應該降低,不然只是純粹的殺雇主來急救將破產的勞健保,但是誰來考慮會被迫接受轉嫁成本的勞工呢?


20161227

勞健保費用之計算方式原則


勞健保費用之計算方式原則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公式差不多一樣,主要分為「員工自付金額」、「雇主負擔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三種,並以 下列『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負擔比率』三元素相乘。
『月投保薪資』必須先 以月領薪資(= 勞基法規定之工資 +加班費 )去找出勞健保投保級距,才是『月投保薪資』。 計算方式可以分成 勞就保健保計算方式兩塊。


勞就保計算方式如下:

員工自付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10.5﹪1×負擔比率20﹪2

雇主負擔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10.5﹪×負擔比率70﹪

政府補助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10.5﹪×負擔比率10﹪

1民國106年1月1日起 保險費率10.5%。勞工保險保險費率 9.5% 就業保險法第九條1~2%,目前採行1%,故9.5%+1%=10.5%
2有雇主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勞動部勞保局網頁http://www.bli.gov.tw/sub.aspx?a=GGqpL41kgv4%3d


健保計算方式如下:

員工自付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4.69﹪3 ×負擔比率30﹪3×(1+眷口數4

雇主負擔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4.69﹪×負擔比率60﹪×(1+平均眷口數)

政府補助金額=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4.69﹪×負擔比率10﹪×(1+平均眷口數)


3  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105.1.1生效)
     第一類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被保險人負擔30%,投保單位擔6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負擔比率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79&webdata_id=133

4105年1月1日全民健保平均眷口數為0.61人


延伸閱讀:
Senn's Blog 有提供很好用勞保健保EXCEL計算表 勞健保級距及分攤表(106.01.01適用),可進去下載。

20161220

我的員工上班途中被狗咬,可不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

今日接到一通半開玩笑的電話,我的員工上班途中被狗咬,可不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
圖片從就是愛寵物網站貼過來,點我連結
可以。
只要是符合職業災害規定,經治療不能工作而無法領得原有薪資,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申請傷病給付。可以依照職災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70%,從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前後合計共發給兩年。

但,一般而已,被狗咬應該馬上求助於醫生協助或請醫生打破傷風後,即可回家休養,很少因此不能工作超過3日。故一般而言,本案例不建議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原因有三,如下列示。:
  1. 門檻太高且需要舉證麻煩,須舉證「途中」、「因公受傷」、「傷因」。
  2. 可能因此引起勞保局注意,而對你投保資格、薪資等等做進一步審查。遑論高薪低報不論,更有涉及偽造文書之嫌。
  3. 縱然跨過門檻而申請通過職災給付,能領到的金額也不多,可付出的成本及風險太高。
因此不建議因此申請。
那建議什麼? 快求助醫生顧好身體健康無虞後,向飼主向主責單位請求相關賠償較實在。更能者,提高您的投保薪資,滿足成本效益,再來考慮申請職災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條例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主要是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而從審查準則第4條可知「職業災害」法定要素有:
  1. 被保險人⇒ 投保勞工保險條例之被保險人。
  2.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
    明明路途只要10分鐘,卻一個小時之前發生事故傷害,那就議論空間挺大的。
  3.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途中」還挺好玩的,如果是從居住處所或上一份工作場所間發生事故所生之傷害,就不算途中。例如天雨路滑時,從居住所同棟的停車場上坡犁田,就不算職災,因為還在居住處所;但若住在透天,將機車騎到馬路而犁田,那可符合「職災」定義,因為你已經離開居住處所了。
  4.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職業傷害補助費)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延伸閱讀: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能辦職災理賠嗎?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WebArticle.aspx?id=57436&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