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種類:網頁連結
三聯式統一發票 (3+1聯)
第一聯 :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副 聯::副 聯:由開立人撕下,裝訂成本留存
⇒ 作用:將該本銷貨發票給會計師事務所或國稅局後,而自己公司可以對帳。
→ 自己選擇要不要買。
第二聯 :扣抵聯:由買受人保存,用來申報扣底營業稅、扣減稅額
第三聯 :收執聯:交給買受人保存,做為記帳憑證
※名詞解釋:
「開立人」即 賣方、我們公司
「買受人」即俗稱 買方、消費者、批客戶
銷項發票作業流程:
確認交易成功 ⇒ 詢問買方相關資料 ⇒準備開立發票 ⇒ 填寫資料 ⇒ 給予及保存統一發票 ⇒ 稅務申報
確認交易成功:
時間點:當買賣雙方同意該筆交易,並且支付款項時即可成立。
※可參考 勤業眾信透析IFRS15新收入認列準則
詢問買方資料:
- 口 是營業人還是非營業人(含政府機關、執行業務者)
- 口 名稱
- 口 統一編號
準備開立發票:
目的:減少發票謄寫步驟
作法:於該號碼發票放入複寫紙。
e.g. 三聯式統一發票 就在「第一聯」、「副聯」、「第二聯」後面各放入一張複寫紙,再依照下方填寫步驟填寫。
填寫資料:請依發票號碼逐張逐日開立,不要跳號。
- 「買受人」 ⇒ 填入買方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填入買方之統一編號;
「日期」⇒填入 開立發票當日
☆☆應該依照順序開立發票,不要跳來跳去!
「地址」:最好填寫 - 「品名」:以中文正楷 填寫。常見偷懶以英文或產品代號填寫,將因違規受罰。
- 「數量」及「單價」:可用〝公斤〞、〝台斤〞、〝瓶〞、〝包〞;請勿填 〝一批〞 或 〝一箱〞
- 「金額」: 「數量」× 「單價」
※依各品名逐行填寫 - 「銷售額合計」⇒第5項「金額」的加總
- 「營業稅」⇒請勾選並依照7.1「應稅」「零稅率」「免稅」格式計算銷項稅額
7.1:最常見為「應稅」
▶故 「營業稅」=「6銷售額合計」× 5%
e.g. 本欄位 1,000 × 5% =50
!四捨五入到「元」 - 「總計」=「6 銷售額合計」+「7 營業稅」
- 「總計新台幣」⇒請填入 中文大寫
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 「發票章」⇒請於各聯發票蓋統一發票章
- 「備註欄」:填寫其他事項。例如出售資產請註〝出售資產〞、例如註明〝受託代銷〞
其他事項:
☆☆ 營業稅法§32 II「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嚴格來說,報價給客戶的價錢應該要含營業稅的金額,而不是等客戶詢價後,再表示需要再加5%以上金額,如被檢舉了,將被裁罰1到10倍罰鍰,甚至勒令停業。
+如不小心跳開發票,請將開發票「作廢」處理。
e.g. XXX02 及XXX05 都有開立,但 XXX03 及XXX04 都不小心跳開,⇒ 03 及04發票作廢
+如發票填寫錯誤,應當期「作廢」重開。
!盡量不要塗改統一發票,請「作廢」重開
▶手開很麻煩,建議採用電子發票開立銷貨發票,當然成本高。
給予及保存統一發票:
- 撕下「副聯」 、「第二聯」及 「第三聯」
☆「第一聯」不能撕
☆☆不要撕到下一號碼 - 給予「第二聯」 及「第三聯」給買受人
- 保存好「第一聯」及「副聯」
☆「第一聯」不能撕,應留在該本銷貨發票中
!將「副聯」自己留存,以免交出銷貨發票給會計師事務所或國稅局後,無法自己對帳。
稅務申報:
目的:每單月15日前應該申報前兩個月的營業稅
每單月將所有「銷貨發票」交給會計師事務所申報或 自行處理
不然將遭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稅法之處罰
※每單月= 1,3,5,7,9,11月
延伸閱讀:
勤業眾信透析IFRS15新收入認列準則
DIGITIMES中文網 原文網址: 勤業眾信透析IFRS15新收入認列準則 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cnlid=13&id=0000442909_POWLTKCNLRHJEPL60H4EC#ixzz4XVstgigb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 客戶合約之收入 |
II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
該分局說明,部分店家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其索取統一發票意願,進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張修榕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22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主旨:××商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貴轄××汽車商行於七十七年×月×日銷售汽車予基隆市農會,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01654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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